8室外照明測量
對色燈箱檢測方案很多,但是每一種方案都要根據國家給出的標準檢測,其實我司還涉及一些道路安全檢測,包括光源和道路反光膜顏色檢測等等。
8.1道路照明測量
8.1.1測量的路段和范圍
8.1.1.1測量路段的選擇
宜選擇在燈具的間距、高度、懸挑、仰角和光源的一致性等方面能代表被測道路的典型路段。
8.1.1.2照度測量的路段范圍
在道路縱向應為同一側兩根燈桿之間的區域。在道路橫向,當燈具采用單側布燈時,應為整條路寬;對稱布燈、中心布燈和雙側交錯布燈時,宜取二分之一的路寬。
8.1.1.3道路測量的路段范圍
在道路縱向應為從一個燈桿起100m距離以內的區域,至少應包括同一側兩根燈桿之間的區域;對于交錯布燈,應為觀測方向左側燈下開始的兩根燈桿之間區域。在道路橫向為整條路寬。
8.1.2測量的布點方法
8.1.2.1道路照度測量的布點方法
應將測量路段劃分為若干大小相等的矩形網格。
a)當路面的照度均勻度比較差或對測量的準確度要求比較高時,劃分的網格數可多些。當兩根燈桿間距小于或等于50m時,宜沿道路(直道和彎道)縱向將間距10等分;當兩燈桿間距大于50m時,宜按每一網格邊長小于或等于5m的等間距劃分。在道路橫向宜將每條車道三等分。
b)當路面的照度均勻較好或對測量的準確度要求較低時,劃分的網格數可少些??v向網格邊長可按8.1.2.1a)的規定取值,而道路橫向的網格邊長可取每條車道的寬度。
8.1.2.2亮度測量的布點方法
若僅用積分亮度計測量路面平均亮度時,則無需布點,若用亮度計測量測點亮度時,則應布點。
a)在道路縱向,當同一側兩燈桿間距小于或等于50m時,通常應在兩燈桿間按等間距布置10個測點;當兩燈桿間距大于50m時,應按兩測點間距小于或等于5m的原則確定測點數;在道路橫向,在每條車道很像應布置5個測點,其中間一點應位于車道的中心線上,兩側最外面的兩個點應分別位于距每條車道兩側邊界線的1/10車道寬處。
b)當亮度均勻度較好或對測量的準確定要求較低時,在每條車橫向可布置3個點,其中間一點應位于每條車道中心線上,兩側的兩個點應分別位于每條車道兩側邊界線的1/6車道寬處。
8.1.2.3同時測量照度和亮度時布點方法
應按8.1.2.2的亮度測量的布點方法測量照度和亮度。
8.1.3照度和亮度的測量
8.1.3.1照度測量
照度測量的測點高度應為路面
a)四角布點法:測點應布置在網格的四角(見圖4),測量網格四角點上的照度。
□——四角點
△——邊線點
○——場內點
圖4 道路路面四角布點法測量照度示意圖
b)中心布點法:測點應布置在每個網格的中心點(見圖5),測量網格中心點上的照度。
○——測點
圖5 道路路面中心布點法測量照度示意圖
8.1.3.2亮度測量
a)亮度計的觀測點的高度應局路面1.5m。
b)亮度計的觀測點的縱向位置應距第一排測量點為60m,縱向測量長度為100m(見圖6)。
圖6 道路亮度測量——亮度計的觀測點示意圖
c)亮度計的觀測點的橫向位置,對于平均亮度和亮度總均勻度的測量,應位于每條車道的中心線上。
8.1.4 道路平均水平照度和照度均勻度的計算
8.1.4.1四角布點法的平均水平照度計算按式(2)計算。
8.1.4.2中心布點法的平均水平照度的計算按式(1)計算。
8.1.4.3(道路)照度均勻度按式(9)計算:
式中:
U——(道路)照度均勻度;
Emin——測點的最下照度值,單位為勒克斯(lx);
Eav——按式(1)或式(2)求出的平均水平照度,單位為勒克斯(lx)。
8.1.5道路平均亮度和亮度均勻度的計算
8.1.5.1平均亮度的計算
a)采用積分亮度計測量時,應按式(10)計算平均亮度:
式中:
Lav——平均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av1——從燈下開始測出的平均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av2——從兩燈中間點開始測出的平均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b)采用亮度計逐點測量時,應按式(11)計算平均亮度:
式中:
Lav——平均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av1——各測點的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n——測點數。
8.1.5.2道路亮度總均勻按式(12)計算:
式中:
U0——亮度總均勻度;
Lmin——從規則分布測點上測出的最小亮度,單位為坎德拉(cd/m2);
Lav——按式(10)或(11)算出的平均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8.1.5.3 道路亮度縱向均勻度中的最小值作為路面的亮度縱向均勻度,各車道的亮度縱向均勻度應按式(13)計算:
式中:
UL——亮度縱向均勻度;
Lmin——分別測出的每條車道的最小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cd/m2);
Lmax——分別測出的每條車道的最大亮度,單位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8.1.6交會區的照明測量
8.1.6.1交會區的照明測量測點可按車道寬度均勻布點,車道未經過的區域上的測點可由車道上的測點均勻外延形成,照度測量應測量地面水平照度。
8.1.6.2同一交會同一種類照明光源的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測點不應少于9個。
8.1.6.3照明功率密度的測量與計算應按整個交會區測量和計算,照明功率密度計算應按6.6進行。
8.1.7人行道德照明測量
8.1.7.1人行道的照明測量應測量地面水平照度和1.5m高度上的崔志照度、顯色指數、色溫和照明功率密度。
8.1.7.2人行道德照明測量應選擇能代表該條道路的路段,根據照明布置測量2燈桿間距,當車行道路的照明對人行道的照明有影響時,照明測量路段應關聯考慮。
8.1.7.3照度測點宜在路段橫向將道路兩等分,在道路縱向將2燈桿間距距離10等分,但測點間隔不應大于5m。
8.1.7.4照明功率密度的測量區域應與照度測量區域相對應,計算應按6.6進行。
8.1.7.5同一測量錄到的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測點不應少于9個。
8.1.8人行地道的照明測量
8.1.8.1人行地道的水平錄到照明測量應測量地面水平照度和1.5m高度上的垂直照度,測點間距按2m~5m選擇均勻布點。
8.1.8.2上下臺階通道或坡道應測量臺階面水平照度和臺階踢板垂直照度或坡道面的照度;測點在上下臺階通道或坡道橫向兩等分或三等分,縱向宜將上下臺階通道后坡道間距距離5~10等分。
8.1.8.3照明功率密度的測量與照度測量區域相對應,計算按6.6進行。
8.1.8.4現場顯色指數和色溫每個場所測點不應少于9個。
8.2建筑夜景亮度測量
8.2.1亮度的測量應按設計分近(正)視點亮度,中(正)視點亮度和遠(正)視點亮度的測量;一般建筑應根據建筑高度和體量確定:
——近:10m~30m或2H;
——中:30m~100m或3H;
——遠:100m~300m或5H。
注:H——建筑高度。
8.2.2亮度測點應根據設計要求選擇測試點,測量宜采用帶望遠鏡頭的彩色亮度計或光譜輻射亮度計。
8.2.3照度的測量僅在亮度指標不能反映設計意圖時采用,測定應按設計要求選擇,測點間距可按計算間距的2倍考慮。
8.2.4燈光顏色的測量宜采用光譜輻射計,測量現場燈光的光譜,按GB/T 7922測量,計算出色度參數。
8.2.5照明功率密度的測量與照明測量區域相一致,計算按6.6進行。
8.2.6測量夜景照明設施在居住建筑(含住宅、公寓、旅館和醫院病樓等)外窗表面由夜間照明產生的光污染,應測量居室外窗表面垂直照度。測量應在居室外窗洞面上均勻選擇6~9個測點,取其平均值最為夜景照明設施光污染的測量值。
8.3廣場照度測量
8.3.1廣場照明測量
應該選擇典型區域或整個場地進行照度測量,對于完全對稱布置照明裝置的規則場地,可只測量二分之一或四分子一的場地。
8.3.2照度測量的布點方法
宜將場地劃分為邊長5m~10n的矩形網格,網格形狀宜為正方形,可在網格中心或網格四角點上測量照度。
8.3.3照度測量的平面和高度應在已劃分網格的測量場地地面上測量照度,也可根據廣場實際情況確定所需測量平面的高度。
8.3.4平均水平照度的計算應按式(1)或式(2)進行。
8.3.5水平照度均勻度的計算應按式(3)和式(4)進行。
8.3.6照明功率密度的測量與照度測量區域相對應,計算按式(8)進行。
8.4室外作業區域照明測量
室外作業區域照明測量的照度測量點間距、高度及其他測量內容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室外作業照明測量
房間或場所 |
照度測點高度 |
照度測點間距 |
顯色指數和色溫 |
照明電參數 |
反射比 |
一般工業加工區域物品的存放區車輛放區 |
地圖 |
5.0mx5.0m 10.0mx10.0m |
每個區域測量點不宜少于3個點 |
一般采用功能區域分別測量最后計算出總量 |
每種主要材料測量點不宜少于3個點 |
建筑工地 鐵路室外作業區 電廠、水廠、污水處理廠室外作業區 |
地面和設計要求的工作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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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工業和其他危險工業 |
地面和設計要求的工作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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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船塢和船閘室外作業區 |
地面、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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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照明室外作業區 |
地面水平面1.5m垂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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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停機坪 |
地面水平面2.5m垂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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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照明功率密度的測量與照度測量區域相對應,計算按6.6進行。 注2:平均照度按6.1.1或6.1.2計算,照度均勻度按6.1.3計算 注3:照度測量宜采用矩形網格,測點間隔應根據面積的大小選擇,對于有工藝要求的作業區按工藝設計要求選擇測點和間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