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照明場所的照明儀器、測量方法和測量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室內照明的測量、道路、廣場、室外場所的測量和建筑夜景照明的測量。
2規范性應用文本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煮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磡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標準。
GB/T 5697 人類工效學照明術語
GB/T 5702 光源顯色性評價方法
GB/T 7922 照明光源顏色的測量方法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JGJ/T 119 建筑照明術語標準
JGJ 153 體育照明設計及檢測方法
JGJ 163 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JJG 34 交流數字電壓表檢測方法
JJG 35 交流數字電流表檢定規程
JJG 211 亮度計
JJG 245 光照度計
JJG 780 交流數字功率表規定規程
JJG 1032 光輻射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
3術語和定義
GB/T 5697,JGJ/T 119,JJG 1032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光)照度
E
表面上一點處的光照是入射在包含該店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該面元面積(dA )之商,單位為勒克斯(lx)。
3.2(光)亮度
L
由公式 定義的量,單位為坎德拉每平米(cd/m2)。
GB/T 5700-2008
式中
dφ——由指定點的光束元在包含指定方向的立體角元dΩ內傳播的光通量,單位為流明;
dA——包括給定點的光束截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θ——光束截面法線與光束方向間的夾角,單位為度(°);
dΩ——指定方向的立體角元,單位為球面度(sr)。
3.3
反射比
在入射光線的光譜組成、偏振狀態和幾何分布指定條件下,反射的光通量與入射光通量之比。
3.4
色溫(度)
當某一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的完全輻射體(黑色)的色品完全相同時,該完全輻射體(黑體)的絕對溫度為此光源的色溫度,單位為開爾文(K)。
3.5
相關色溫
當光源的色品點不在完全輻射體(黑體)軌跡上時,光源的色品與某一溫度下的完全輻射體(黑色)的色品最接近時,該完全輻射體(黑體)的絕對溫度為此光源的相關溫度,單位為開爾文(K)。
3.6
(色刺激的)三刺激值
X、Y、Z和X10、Y10、Z10
在給定的三色系統中,與所考慮刺激達到色匹配所需要的三參比色刺激量。
注:在CIE1931標準色度系統中用符號X、Y、Z表示三刺激值;在CIE1964標準色度系統中用符號X10、Y10、Z10表示三刺激值。
3.7
色品
用CIE標準色度系統表示的顏色體質。
注:由色品坐標定義的色刺激性質。
3.8
色品坐標
x、y、z
每個三刺激值與其總和之比。
注:在CIE1931標準色度系統中,由三刺激值X、Y、Z可計算出色品坐標x、y、z;在CIE1964標準色度系統中由三刺激X10、Y10、Z10可計算出色品坐標x10、y10、z10。
3.9
顯色指數
R0
光源顯色性的度量。
注:以被測光源下物體顏色和參數標準光源下物體顏色的相符合程度表示。
3.10
CIE一般顯色指數
Ra
光源對CIE規定的八種標準顏色樣品特殊顯色指數的平均值。
3.11
照明功率密度
LPD
單位面積上照明實際消耗的功率(包括光源、鎮流器或變壓器等),單位為瓦特每平方米(W/m2)
3.12
照度均勻度
U1,U2
通常指規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與最大照度之比,符號為U1;也用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符號為U2。
3.13
道路路面亮度
U0
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比值。
3.14
道路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
UL
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與最大亮度的比值。
3.15
交會區
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
注: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及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4一般要求
4.1 測量目的
以保障視覺工作要求和有利工作效率與安全,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確定維護和改善照明的措施為下列目的進行測量。
4.1.1 檢測照明設施所產生的照明效果與各照明設計標準的復合情況(如GB 50034、CJJ 45、JGJ 153、JGJ 163等)
4.1.2 校驗照明設施所產生的照明效果與設計要求的符合情況。
4.1.3 進行各種照明設施的實際照明效果的比較。
4.1.4 測定照明隨時間變化的情況。
4.2 測量條件
4.2.1 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現場的照明光源宜滿足下列情況;
a)白熾燈和鹵鎢燈累計燃點時間在50h以上;
b)氣體放電燈類光源累計燃點時間在100h以上。
4.2.2 在現場進行照明測量時,應在下列時間后進行:
a) 白熾燈和鹵鎢燈應燃點15min;
b)氣體放電燈類光源應燃點40min。
4.2.3宜在額定電壓下進行照明測量。在測量時,應檢測電源電壓;若實測電壓偏差超過相關標準規定的范圍,應該對測量結果做相應的修正。
4.2.3室內照明測量應在沒有天然光和其他非被測光源影像下進行。室外照明測量應在清潔和干燥的路面或場地上進行,不易在明月和側臉場地有積水或積雪時進行。
4.2.5應排除雜散光射入光接收器,并應防止各類人員和物體對光接受起造成遮擋。
4.3 測量內容
4.3.1 室內照明測量內容應包括:
a)有關面上的照度;
b)各表面上的反射;
c)各表面和設備的亮度;
d)照明現場的色溫、相關色溫和顯色指數;
e)照明的電氣參數。
5 測量儀器
5.1(光)照度計
5.1.1照明的照度測量,應采用不低于一級的光照度計,對于道路和廣場照明的照度測量,應采用分辨力≤0.1lx的光照度計。
5.1.2 照度測量用光照度計的計量性能應滿足以下條件;
a) 相對示值誤差絕對值:≤±4%;
b)V(λ)匹配誤差絕對值:≤1.5%;
c)穩定度絕對值:≤1.5%;
d)換擋誤差絕對值:≤±1.0%。
5.2.4 亮度計的檢定應該符合JJG 211的規定。
5.3 光譜輻射計
5.3.1 光照現場測量色溫、顯色指數和色度參數檢測儀器應采用光譜輻射計
5.3.2在照明現場測量色溫、顯色指數的光譜輻射計應滿足以下條件:
a)波長范圍為380nm~780nm,測光重復性應在1%以內;
b)波長示值絕對誤差:≤±2.0nm;
c)光譜帶寬:≤8nm;
d)光譜測量間隔:≤5nm;
e)對A光源的色品坐標測量誤差:|△x|≤0.0015,|△y|≤0.0015。
5.4 功率計
5.4.1 電功率測量采用精度不低于1.5級的數字功率計,并應有諧波測量功能。
5.4.2 功率計的檢定應符合JJG 780的規定。
5.5 電壓表
5.5.1 電壓測量應采用精度不等于1.5級電壓儀表。
5.5.2 電壓儀表檢定應符合JJG 34的規定。
5.6 電流表
5.6.1 電流表測量應采用精度不低于1.5級電流儀表。
5.6.2 電流表檢定應符合JJG 35的規定。